【疫情防控】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药行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4信息来源: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加快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大户复工复产,增加市场供应,保障春耕生产需要,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节后生产经营复产复工延后,各类生产生活必需品需求不断增加,疫情防控物资、居民生活用品、煤电油气和农业生产资料等生产要素保供面任务更加艰巨。生产资料保供是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农业农村部要求农业农村系统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同时做好生产生活资料保障供应。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搞好春季生产的田间管理,为全年农业丰收打下良好基础。”省农业农村厅多次研究疫情防控和生活生产资料保供问题。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根据当地疫实际情况,科学指导,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和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使用大户复工复产。
二、加强行业指导,有序复工复产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深入了解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大户防疫、人员、生产资料储备等情况,积极支持经审核具备疫情防控条件的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大户尽快复工复产。按照各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指导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大户制定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和复工复产工作方案,购置配备必须的疫情防控物资,落实从业人员疫情管控要求,做好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工作人员、原材料和产品的卫生防疫措施;要优先保障一线员工防护用品配备,合理布置用工,避免人群聚集。对不具备疫情防控条件的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大户,帮助其做好各项复工准备,待条件具备后立即开工。
三、强化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大户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全流程、可追溯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及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每一个岗位,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身体健康。要指导各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大户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风险隐患排查,重点对机械设备、电气线路、消防安全、高危工艺、危化品储存与使用等进行系统检查,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全面排查,落实风险防控技术措施。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同时,要加强对复工复产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使用大户的日常监督,严厉查处防控防疫和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行为,对未经审核擅自复工复产、不满足复工复产基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工停产。
督促指导农药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工艺操作、原材料采购及控制、可追溯管理、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农药经营者落实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安全、消防等制度,农药使用大户落实农药使用记录、安全间隔期使用、安全生产等制度。
四、做好调度协调,及时解决问题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使用大户复产复工情况,农药生产计划(同期)达产情况,生产企业库存情况,农药销售(出口)影响情况,农药市场流通供应情况,当前面临困难,提出对策建议等。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密切跟踪调查,尤其要调度了解农药生产企业开工情况、春季主要使用农药产品的供需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实行周报制度,于每周五17:30前将本地农药行业调度情况报省厅农药管理处,邮箱hnnyygc@163.com 。对于在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本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协调解决,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顺利复工复产。
2020年2月12日
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信息来源:智慧农业云服务平台”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智慧农业云服务平台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智慧农业云服务平台”。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信息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站联系的,本站会及时协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