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9信息来源: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保障我省设施农业用地需求,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按照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含食用菌、中药材、茶叶、水果、花木等)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育种、制种、和为生产服务的生产场地、化验室、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炒制、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工厂化农作物(食用菌)栽培烘干、食用菌集中制棒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含散养密集区建设的非经营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置站点)、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肉类加工、商业化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等场所用地。

  二、有效保障设施农业用地需求

  (一)规划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与农业发展规划进行对接,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建设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低效闲置的土地以及工矿废弃地等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二)加大设施农业用地支持力度。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含宽度在8米以内的生产、管理所需道路),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面积的30%以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经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论证后可适当增加。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位于本县域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的以及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三)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对于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规模,其中国家已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未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下列原则执行: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按照种植规模核定用地面积。作物生产的服务和直接关联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10%,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15%,其中规模化粮食种植的直接关联设施用地,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看护房应为单层,用地规模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按照养殖规模核定用地面积。畜禽养殖的直接关联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20%,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50%;露天水产养殖池的直接关联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15%,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20%;工厂化水产养殖场的直接关联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20%,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相力口,但不得超过25%。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确因生产需要增加直接关联用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允许养殖、种植设施建设多层建筑。

  (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后期管理。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由经营者负责恢复原用途。乡镇政府负责监督实施。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

  (一)签订用地协议。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经营者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共同签订用地协议。涉及流转农户承包地的,经营者建设农业设施应依法征得承包农户的同意。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承包农户的剩余承包年限。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固有土地使用人和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

  (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并通过永久基本农田踏勘系统逐级实时报备。

  (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设施农业用地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不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协议签订后即可开工建设,须在30日内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备案;破坏耕地耕作层、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在用地协议签订后,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备案,并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备案程序和材料目录由乡镇政府会同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其中需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备案时需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四)备案信息汇交采集。乡镇政府负责汇总本地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于每月15日前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抄送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每月30日前,将乡镇政府汇交的备案数据录入全省设施农业用地信息采集系统。

  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利用信息化等技术对全省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监管,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核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二)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对本辖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每年于11月底前将核查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依规督促所辖县(市、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

  (三)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各负其责,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用地用于非农建设、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等行为,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确保农地农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业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登记等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指导,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对设施农业建设和使用的日常监管、用地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明确保障措施和具体实施要求,细化操作办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引导设施农业合法合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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