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助微企向阳发展

发布时间:2020-03-30信息来源:安徽农村网


  3月27日上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公开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嫌疑单位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承办检察官以案说法,对李某某进行了深刻教育,并介绍了“四送一服”企业帮扶措施,让其放下包袱,轻装前行。李某某感动地说: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检察机关,我一定珍惜机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做好全面复工复产,让企业好好发展,为社会做出新贡献。
  2016年1月至11月,肥西县桃花镇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为缓解企业压力,竟打起歪主意。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接受2家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8.6万元,税额6.5万元,税额当月抵扣。2018年12月,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补交了税款。公安机关对李某某本人和其所在的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立案侦查。
   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进行审查起诉中,为慎重、准确作出处理,对企业经营发展、现实困难和违法活动等背景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和分析研究。查明该企业系小微民营企业,从事纺织配件及物料销售业务。因这几年受国际大环境对纺织企业影响,企业经营不如意,生存较为困难,特别是近2年由于种种原因,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在此环境下,该企业仍努力解决部分40、50岁下岗人员、残疾人员就业。
  该院认为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主动补交税款,又系初犯,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考虑到民营企业发展,从服务、保护、助力的角度出发,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起诉。 

(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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