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三美”看沂蒙 临沂出台条例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发布时间:2020-09-29信息来源:山东农业信息网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7月10日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9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内首部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出台,必将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保障和推动全市的美丽乡村建设,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沂蒙高地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八章六十七条,分为总则、科学规划、青山秀水、美丽家园、生态经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职责责任、鼓励措施和宣传培训。第二章“科学规划”,主要规定了美丽乡村规划设计和示范创建。第三章“青山秀水”,主要规定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第四章“美丽家园”,主要规定了农村村庄内部人居环境整治。第五章“生态经济”,主要规定了农村生态经济和保障促进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监督考核机制、管护机制、村规民约和监督举报。第七章“法律责任”,针对一些禁止性规定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规定了法规的施行时间。
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坚持“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着力解决我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主要内容和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规划引领。建设美丽乡村必须规划先行,强化规划的权威性。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同时,还对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重点、村庄设计和农村住宅风貌要求等作出规定。
(二)保障村民主体地位。条例规定:“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明确了村民在村规民约的制定、门前环境卫生保洁、有关美丽乡村评选活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同时,要求村民委员会依法及时公开美丽乡村建设活动开展、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村民的查询和监督,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突出“三生三美”。条例围绕 “生产美产业强、生态美环境优、生活美家园好”(三生三美)进行制度设计。在生态方面,加强农村山体、水体、土壤、森林、村庄绿化、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在生活方面,对农村特色风貌保护、设施建设、管线治理、村容整洁、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改厕等作出规定。在生产方面,要求推进农村生态经济发展,对发展智慧农业、电子商务、鼓励投资、金融支持、人才培养等保障措施提出要求。
(四)注重监督实施。条例规定各级人大要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监督;政府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将其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考核内容,并建立监督举报制度,依法受理投诉和举报。同时还要求加强群众自治,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约束、激励作用。
(五)强化法规刚性。条例结合当前农村村容村貌清洁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毁坏污水处理设施和公厕、乱堆乱放柴草杂物、乱喷乱贴广告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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