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03信息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1.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日常管理。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合同管理,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坚持依法依规、分类施策、民主协商,稳妥推动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为深入实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奠定基础。
2.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加强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健全调解仲裁体系,增强调解仲裁能力,提高调解仲裁规范化、专业化水平,逐步增强其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渠道作用。
二、增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内生动力
3.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党和国家的土地政策及农民自身土地权利;宣传推广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鼓励农民有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消除农民后顾之忧。
4.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程,提高其土地规模经营能力和水平。注重培育家庭经营方式的新型主体,引导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向家庭农场转型;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发挥其上接市场和龙头企业、下联基地和农户的纽带作用;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其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规模化水平。
5.推广党组织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政治作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发展多种形式的租赁经营、入股经营和合作经营,探索推广党组织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也可以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农户以承包地入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6.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法保障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消除进城农民顾虑,促进进城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或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
三、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
7.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发布制度。综合考虑土地位置、肥沃程度、灌溉条件以及当地的产业传统等,分区域定期发布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引导流转双方理性确定流转费用,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到2020年底,所有涉农县(市、区)都要建立并落实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定期发布制度。
8.加强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配套机制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地价值评估,鼓励县域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或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充分发挥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健全土地经营权抵押风险保障机制,探索丰富抵押物市场化处置方式,有效降低农地抵押贷款风险。
9.强化财政资金导向作用。鼓励县级政府利用涉农整合资金,对流转土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补贴,特别是加大对利用流转土地从事粮食种植的补贴力度。鼓励对土地经营权流入方一定类别的投入品进行补贴,优先支持在规模流转的土地上布局农村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水肥一体化、特色农业产业示范基地等项目。
10.强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以县级为中心,以乡镇为重点,完善省、市、县、镇、村五级交易服务网络,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资产评估、抵押登记、融资、纠纷调处等服务。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防范化解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
11.坚持稳中求进。积极稳妥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把握好“三坚持、三不”原则,即坚持遵循市场规律,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鼓励引导为主,不搞行政命令,不提具体指标,不下定量任务,引导农户特别是进城落户、外出务工、转移就业农民,依法依规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
12.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严守耕地红线,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从事非农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以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防止流转土地“非农化”。综合采用政策约束、资金激励、项目扶持等措施,引导流转土地更多用于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维护粮食安全。
13.加强社会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探索通过设立风险保障金、开展履约保证保险及预付流转金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土地流转风险。
14.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农户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农业经营主体,予以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引导各类主体通过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土地规模化经营水平。
15.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引导和组织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确保流转意愿、价格、方式由流转双方自主商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对于截留、挪用农户承包地流转费用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理。流转涉及农户较多或流转土地面积50亩以上的,应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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