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最新消息汇总!

发布时间:2020-04-06信息来源: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加强12个口岸卫生检疫

为落实防范境外疫情输入有关要求,加强北京、上海、广州以及天津、石家庄、太原等12个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客运航班第一入境点城市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关于做好防范疫情输入相关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指导辖区内相关城市加强口岸卫生检疫,严格实施口岸体温监测和医学巡查。对出现相关症状的人员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按要求采样检测,规范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各地加强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选择辖区内检测能力强、检测水平高检测机构,集中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的实验室检测,保证检测的开展符合相关规定并纳入质量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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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防范疫情输入相关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

依法豁免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经营者合作协议

4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提出经营者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达成的有利于技术进步、增进效率、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协议,如为在药品疫苗、检测技术、医疗器械、防护设备等领域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为提高防控物资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而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为实现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等,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给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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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可延长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提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需要申请换发或变更许可事项的企业如无法按时完成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准备等工作,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可延长,最长可顺延至当地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90日。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需要现场检查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提交变更申请和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承诺后,先行办理有关许可事项变更,在当地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9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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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家邮政局:

毫不放松防疫,坚决避免开复工后的感染风险

近日,国家邮政局发出通知,要求各邮政快递企业要毫不放松落实疫情管控措施,严防人员聚集性感染。

继续坚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和疫情防控期间作业场所及邮件快件操作规范,

继续佩戴好口罩等个人防护装备,

继续坚持对场地及车辆实施通风、消毒和对人员体温检测等相关要求,坚决避免开复工后的感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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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通知要求:持续强化邮政快递业疫情防控工作

回应关切

个人携带出境/邮寄医疗产品属于出口货物吗?

对于个人携带出境的自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不属于出口货物,所以不需要按照本次公告要求向海关提交承诺声明,也不需要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对于邮寄渠道出境的个人物品,也不属于出口货物的范畴,不需要提交承诺声明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是1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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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的口罩、检测试剂质量怎么样?权威回应

关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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