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 建立分级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27 09:03信息来源:农业之友

通知指出,要组织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建立分级登记制度。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行统一身份信息管理,是保障农业种质资源安全、推进共享交流与创新利用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任务。农业种质资源登记要坚持统分结合、分级分类、共享交流、推进利用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国家、省级两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制度。

通知要求,明确任务分工。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负责国家和省级保护单位的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国家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登记工作,制定发布分物种登记细则。水产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与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组织实施。省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技术支撑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同时规范登记要求。登记工作优先从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等登记主体开展,逐步向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其他登记主体延伸,力争3年内完成现有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

要按照国家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要求,依据全国农业种质资源登记总则与分物种登记细则,对现有库存种质资源、创新种质、改良种质、携带新基因的优异种质、具有突出性状的优异种质,以及新收集、引进、鉴定、创制、汇交的种质资源等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保护单位、种质资源信息等,实现农业种质资源身份信息可查询可追溯,促进共享利用。

通知称,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省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有序开展登记工作。

通知指出,推进共享利用。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实时汇入国家种业大数据平台,推进国家与省级之间、保护单位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与共享、查询。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定期发布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公布可供利用的农业种质资源目录,相关单位免费交流共享利用。由公共财政科技项目支持形成的农业种质资源成果,要及时汇交相应登记平台,并依约定交流共享。

对登记主体享有知识产权的创新种质、改良种质等,有关单位可通过签订种质资源共享交流协议等方式,依法进行交流交换与有条件共享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保护单位探索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代储藏保管、代登记业务。

通知强调,强化责任落实。各登记主体要对登记资源的来源和真实性负责。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登记记载事项出现错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种质资源灭失的,要及时变更登记。对于提供非法或虚假信息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要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专业培训,强化技术支撑,稳定壮大专业人才队伍。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加快构建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一方面是加快信息汇交。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是推进数字化动态监测、促进资源信息交流共享的重要手段。

依托现有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信息化平台等,加快互通互联形成国家农业种质资源管理系统,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与国家种业大数据平台相衔接。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保护单位确定、资源信息汇交、共享利用、监管等信息统一纳入平台管理。

另外一方面是加强组织协调。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做好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使用、管理及培训等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指导督促保护单位配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实时上传数据和信息,及时反馈、协助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阅读 5

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信息来源:智慧农业云服务平台”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智慧农业云服务平台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智慧农业云服务平台”。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信息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站联系的,本站会及时协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