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设施农业用地新政
发布时间:2020-06-14 09:09信息来源:农业之友
《通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明确规定“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适度控制”。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由原政策10亩以内扩大到30亩以内,以此满足我省垦区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特别规定允许采取多层建筑从事畜禽养殖,辅助设施比例适当提高。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标准,统一控制在单体、单层,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
《通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后,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备案材料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通知》还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建设、使用及恢复进行全程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动态执法巡查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设施农业用地标准执行,监督生产经营行为;省、市两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纳入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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